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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拜 ~~ 我拜 ~~ 我再拜 ~~

太棒了,這真是值得紀念的一天!

從非常非常遙遠的以前開始,我就深深得覺得,抽菸根本就是一種犯罪!

如果我們有噪音污染管制的法律,為什麼沒有菸害污染防治的法律呢?
吸煙跟噪音,應該是同性質的犯罪吧!

製造噪音的人可能聽音樂或是high得很爽,吸煙的人也抽得很舒服

噪音會隨空氣震動傳遞擴散,香菸的致癌物質也會隨空氣流動而擴散

噪音對聽覺是無差別傷害,香菸煙霧也是對周圍的人群通殺

唯一不同的是,噪音不會殘留下來,二手煙卻不會立刻拍拍屁股說掰掰。
尼古丁、氰化氫、甲苯、砷鉛一氧化碳都會殘留在週遭的物品上,或是隨著人流移動擴大沾汙範圍。

英明的衛生官員告訴我們,攝取了三聚氫氨只要多喝水就可以排掉結石,除非一次大量攝取,否則不需要擔心。
香菸燃燒後產生的有毒物質可不是只讓你結石就輕易了事,二手菸造成的毒害比目前檢測標準零驗出的三聚氫氨更嚴重,影響也更深遠,其實可以的話,我真的很希望二手菸也能零驗出!

人權?

我一直認為,在民主國家,人權和自由的定義是一樣的。
所謂自由,是建立在不影響他人的自由為前提上,「人權」不也應該是這樣嗎?

不殺人的人,會妨害殺人犯殺人的計畫嗎?
不偷竊的人,會妨害竊盜犯行竊的意圖嗎?
保持安靜的人,會妨害噪音製造者喧鬧的行動嗎?
那麼不抽菸的人,會影響癮君子〈真是太過優雅的稱呼〉自爽的行為嗎?


如果兩者站在不對等的地位之上,又要怎麼去談「自由」或「人權」呢?
在公共場合偷放屁都會遭人白眼了,無視周遭逕自掏菸出來抽的人卻可以大剌剌的吞雲吐霧,而不會有一絲一毫的羞慚。
這樣的文化,不管怎麼想都有一點點的奇怪吧?



「希望大家能尊重抽菸者的人權,不抽菸者也不要用異樣的眼光歧視抽菸者。」

以上是某知名人士的發言,我實在不懂,把紅字部分代換成以下項目,這句話突兀錯亂的性質有什麼不同。

1. 製造空污影響學校的廠商
2. 炸彈客
3. 扒手
4. 製造噪音的人
5. 殺人者



好吧,也許我太過激動了。請原諒一位忍受了二十幾年二手菸的卑微鄉民,一時興奮過頭的小小暴走  <(_ _)> ...

請大家一起來慶賀望穿秋水終於等到的優良立法,這條法律讓我看到了更多台灣的光明未來。

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,希望各位親愛的好國民可以共同用力的給他配合這項可敬的法律,也希望所有人可以不用再受到二手菸、三手菸、四手菸 ... 的侵犯。


告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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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Du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